攀枝花一立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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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被执行人
  • 姓名: 攀枝花一立煤业有限公司
    执行案号: (2017)川0422执407号
    证件号码:
    标的:
    户籍地址:
    承办人:
    性别:
    年龄: 0
    企业法人姓名: (2017)川0422民初114号
    执行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四川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1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攀枝花一立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科菊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费和垫付的保险费等共计176 0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91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科菊汽车修理厂垫付,被告攀枝花一立煤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时一并将此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科菊汽车修理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发布时间: 20170926
    立案时间: 20170516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