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xy.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08/02     来源:萍乡运管      专栏:政策法规

  《江西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交运发[2011]1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管机构)对所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分类考核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简称客运企业,包括班线、包车、公共汽电车等客运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简称货运企业,自有车辆50辆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信经营,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称省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级运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诚信考核工作。

  第六条 运管机构应当通过“江西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称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诚信考核工作,并建立电子诚信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一节 道路运输企业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管理: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方式,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服务行为、社会服务评价(政府或行业部门表彰或惩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安全生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社会及企业稳定、环境保护等情况。

  根据上述考核内容确定的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标准》。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实行计分制,标准分值为1000分,加分不超过100分。

  考核得分85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考核得分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AA级;考核得分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A级;考核得分不足600分的企业,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条 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诚信等级直接定为B级。

  (一)班线、包车、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或二次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均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货运企业、巡游出租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以事故责任认定书意见为准)

  (二)货运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企业货运车辆总数20%的。

  (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未达标的。

  (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经营的。

  (五)被吊销了部分经营许可范围的。

  (六)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七)损害职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九)不按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或拒不提供诚信考核所需材料,导致诚信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在诚信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聘用了列入道路运输“黑名单”的从业人员,或企业所属从业人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

  (十二)班线、包车客运企业对已列入道路运输“黑名单”的客运驾驶员未及时予以转岗、辞退的。

  (十三)班线、包车客运企业所属客运驾驶员在考核年度内被列入道路运输“黑名单”5人及以上的。

  第二节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表彰奖励或服务质量事件、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

  根据上述考核内容确定的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实行计分制,标准分值为20分,加分不得超过10分。

  考核得分超过20分的,考核等级为AAA级;考核得分11分至20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考核得分1分至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考核得分为0分及以下的,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诚信等级直接定为B级。

  (一)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二)货运驾驶员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停运、上访、聚众闹事的;

  (四)在诚信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一节 道路运输企业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运管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诚信档案。如果同一家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多种类型业务,应按不同业务分类分别进行考核并建立信用档案。

  诚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分公司经营证明、经营场地证明、从业人员名册(附从业资格证及社保号)、营运车辆台帐及其他与道路运输经营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运管机构对企业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

  检查记录、文件(通报、责令整改通知等等)。

  (三)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包括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或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等(档案记录以事故发生之日起为准)。

  (四)违法违规情况,包括每次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违法事实、查处机关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档案记录以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为准)。

  (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投诉情况,即每次投诉的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核查处理情况、投诉查实时间等(档案记录以投诉查实时间为准),以及社会评价、行业协会评价、经有关部门或者运管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污染环境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包括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七)诚信考核工作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包括企业受到批评或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受到表彰或批评的情况等诚信考核所需材料。若提供的信息如有变更、异动,应及时报送更新。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诚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系统依托江西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参加诚信考核的企业名单。当年新增的企业从经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自动建档,但当年新增的企业,只记录诚信考核情况,不评定诚信等级。

  道路运输企业被吊销、撤销或注销了经营资格的,不参加诚信考核。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0日信用信息系统自动评出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诚信得分,并通过运管机构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年度内没有任何信用信息记录的,视为不参加年度诚信考核,运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诚信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地或上级运管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所在地运管机构应当对申诉或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反馈,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诚信等级进行评定,设区市运管机构应当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省运管局应于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等级进行确认后在江西道路运输网上公布。

  第二节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或县级运管机构应当建立所辖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等。

  (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应包括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或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等(档案记录以事故发生之日起为准)。

  (三)违法违规情况,包括每次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档案记录以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为准)。

  (四)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继续教育证明等。

  (五)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社会公众评价、经有关部门或者运管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档案记录以查实时间为准)。

  (六)诚信考核工作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吊销、撤销或注销了从业资格的,不参加诚信考核。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日,信用信息系统自动评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一考核周期诚信得分,并通过江西道路运输网向社会公示从业人员诚信得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公示期间,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或上级运管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所在地运管机构应当对申诉和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反馈,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发证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或县级运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客观、准确地采集被考核对象的信用信息,及时核实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证明材料同时上传。

  录入的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如确有录入错误、重复等情况的,在诚信等级最终确定前,经运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修改原始数据。

  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当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实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或县级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岗位职责确定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的人员,采用有效的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信用信息,保证信息录入的来源。

  第三十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整理、存储、维护、安全等工作。

  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的基本情况、经营许可等信息,由江西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与信用信息系统实时联接获得,行政处罚信息由移动稽查子系统与信用信息系统实时联接获得。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县级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考核指标内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除行政处罚外),做好检查记录,填写 《监督检查记录》(样式见附件3),查处结果作为信用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除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采集信息外,还可以根据考核内容和指标,向被考核对象、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收集信用信息,并按照合法、客观、完整、准确的原则对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应当逐步建立与公安交警、市场和监督、安监等部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四条 信用信息系统自动整理、汇总信用信息,并根据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自动计分。

  第三十五条 诚信考核周期届满,评定诚信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得分予以存档,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一节 道路运输企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结果应作为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政府采购、重点发展、示范企业、运力投放以及评优奖励、惩处退出的重要依据。

  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经营许可的企业,诚信等级应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标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诚信等级较高的道路运输企业,应采取

  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连续两年诚信等级AAA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策扶持、财政资金等补助。

  (二)班线客运企业原经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企业诚信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同意延续营许可。

  (三)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诚信等级高的货运企业。

  (四)推荐诚信等级高的维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鼓励诚信AAA级的维修企业投资参股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诚信等级高的维修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诚信等级低或未按规定参加诚信考核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无诚信等级或者上一年度的诚信等级未达到AA级的企业,不得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星级企业、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二)无诚信等级或者上一年度的诚信等级未达到AA级的汽车客运站,不予批准客运站升级。

  (三)无诚信等级或者上一年度的诚信等级未达到AA级的维修企业,不予开展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诚信等级为B级的或连续两年度诚信等级为A级的,所在地运管机构应加强重点监管,增加随机检查频次,并进行诚信约谈、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经营等审批。整改到期后,运管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道路运输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运管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通报,同时,依据相关规定作以下处理:

  (一)企业当年不得扩大经营范围、新增客运线路或新增运力,两年内不得参加经营权招投标。车辆更新增加座位数不得超过10%。

  (二)客运企业相关经营权期届满,经营权由原许可的运管机构收回。

  (三)客运站由原许可运管机构相应降低客运站站级。

  (四)停业整顿期间,运管机构暂停审核签发驾培机构学员培训记录,并抄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

  (五)停业整顿期间,运管机构将维修企业抄告政府采购和保险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业务委托。

  第二节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的诚信等级作为聘用、培训、辞退以及调整报酬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应当鼓励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其行业协会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和宣传通报。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本办法所指的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货主或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其他未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的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另行制订相关诚信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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