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头条新闻

税务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

发布时间:2019/09/19|来源:信用中国|专栏:头条新闻

税务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确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等5个省(市)税务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据了解,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分三批取消60项税务证明事项基础上印发的一项方案,旨在探索构建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和服务机制,让诚信成为守信纳税人、缴费人的“通行证”,同时对失信者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据了解,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税务机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记者了解到,此次纳入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税务证明事项共14项,主要涉及办理减免退税所需证明。其中,有6项涉及办理个人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事项所需相关证明,例如,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又如,纳税人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时,需提供的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等,着力破解纳税人反映的办事难、办事繁、多头跑问题,切实增进房地产交易办税便利。其余8项试点事项,涵盖了办理有关税务事项所需资格资质证明、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检测证明等,拟通过试点,为进一步精减上述类型的证明积累经验、探索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处理处罚,按规定记入纳税信用,且不再对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

  为此,《工作方案》要求,试点实施单位针对试点税务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对社会关注的事项等,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认为,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纳税人事前证明材料的报送,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事后管理,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欺瞒行为,将进行失信惩戒。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着力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