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信用动态 >> 市内动态 >> 市级部门动态

攀枝花市制定并发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7|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专栏:市级部门动态

建立争议协调制度 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攀枝花市制定并发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在全
省率先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2015-2020年) 》 ,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
时效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保障政令畅通,提
升行政执法效能,近日,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在制定并发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在全省率先建立行政执法协调争议机制。 该《办法》实施将我市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的解决纳入了法治化的管理轨道,为促进依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
边界仍存在界定不清晰的地方,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往往不够
一致,导致基层行政机关执法权限争议不断增加。而我市尚
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相关部门在行
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导致工作相互推诿,也
无法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监督。该《办法》着眼于建立制度
化、程序化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了行政机关行政
执法争议协调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及争议类型、争议协调
的原则,明确了发生行政执法争议时提起的程序和材料要
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务办理的主体、流程和时限及协调
结果应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的执行等内容,并规定了
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其亮点主要有四: 
一是首次将我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模式规范化程序
化。此前攀枝花市缺乏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各部门间处理行政执法争议较为随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办法》中统一规定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置机制,并规定
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统一由市司
法局负责。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行政执
法争议应先自行主动协调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争议协调申请,市司法局发现争议情

况的,亦可主动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
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再由争议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并明确了不按照《行政执法争
议协调意见书》执行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追责条款。 
二是《办法》明确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理解适
用问题的原因,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过程中发生的因涉及各行政执法部门“三定方案”职能调整或
职能划分的行政职能争议,属于编制部门职责的,由编制部
门负责协调。 
三是规定一争议一申请原则。目前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
般源于部门对执法案件的主体资格或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争
议,为避免涉及争议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行政不作为或
乱作为,保证行政效率及政府形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可以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
方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
门发现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主动就争议事项进
行协调。 
四是科学规定了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为保障行政执法
争议协调的科学、专业、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
部门执法水平和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办法》
在第十五条争议协调程序中规定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及有
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必要时亦可以召开听证

会; 在第十六条规定“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 对因争议
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临时性处置
措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