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贯彻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

xy.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2/09     来源:信用中国      专栏:政策法规

气象部门贯彻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

气象部门贯彻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

  优化涉企经营许可 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气象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该方案指出,自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气象部门开展的气球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事项,将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要求,采取精简审批材料、延长资质证件有效期、实施全程网上办理等具体措施,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并为下一步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此外,方案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配合做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工作;开展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将资质认定结果及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信息服务、共享、公示平台;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深入推进服务标准化,推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完善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部门联合,推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进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平台,实现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共管共治;加强法制和科普宣传,提高相关从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优化气象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9年11月29日

  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优化气象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事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气象部门开展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除电力、通信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统称“气球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应当按照《通知》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进行,并为下一步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改革举措

  采取切实措施优化气球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一)精简审批材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在办理气球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办理该项许可时,不再要求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办理该项许可时,不再要求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只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保险号码。

  (二)延长资质证件有效期

  通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后,取得的《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从3年延长到5年。

  (三)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已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融入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政务服务网站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实现气球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配套措施

  1.配合做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明确气球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接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上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相关信息,依企业申请办理好相关经营许可后,要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2.开展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将气球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结果,以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3.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推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修订完善气球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服务指南,主动公示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等。

  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做好抽查登记和归档工作。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加强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合作,争取将升放气球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检查事项纳入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清单,推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5.推进信用监管。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纳入相关审批或监管信息平台。要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充分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共管共治。

  6.完善改革配套制度。加快《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进度,加强与电力、通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办法的研究制定。全面梳理与推进改革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审批材料、事中事后监管等条款进行调整,建立健全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7.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线索,规范受理、登记、流转、答复流程,做到投诉、举报事项有记录、办理有制度、答复依法依规。

  8.加强法制和科普宣传。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升放气球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开展易燃易爆气体危害性、气球异常脱飞对航空安全危害性的宣传,大力普及雷电灾害发生机理及防护知识,提高相关从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继续保持与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等改革牵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组织做好完善配套政策、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方面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举措落实,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在气象部门扎实推进。

  2.强化宣传引导。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要做好国家改革政策和气象部门实施举措的宣传、培训和解读,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3.抓好督促落实。自贸区所在省(区、市)气象局要把“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纳入重点工作内容,注意总结分析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有关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气象局报告。中国气象局相关内设机构要按照职责做好调查研究、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及时、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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