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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实施意见推进依法防控新冠肺炎

发布时间:2020/02/21|来源: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专栏:市级部门动态

21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将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实施意见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基础上,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防控措施,为我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保障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法治支撑。实施意见共八条,包括基本原则、组织领导、防控措施、居民自我管理、打击涉疫违法犯罪、人大监督、代表履职和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内容,在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细化部分举措,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环节提出工作要求。其中,依法完善了人民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可以开展市、州之间区域协同联防,有效防止疫情输入、扩散和输出;市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中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职责,有效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市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依法征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控物资和相关设备;市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中应当注重听取合理化建议,确保疫情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完善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责,明确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建立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便及时发现和掌握疫情。结合行业管理需要,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爱国卫生运动、环境专项整治等行政管理内容纳入工作职责。进一步强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明确居民的自我管理要求。此外,实施意见还充分体现我市人大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从制度供给、合法性审查、执法和司法监督以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面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确保全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明确发挥人大代表职能,要求人大代表主动担当作为,在疫情防控中发挥表率作用,紧密联系群众,及时发现、反映疫情防控中的问题,积极配合做好基层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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