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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三条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四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五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六条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的相关要求,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市场监管(含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信用修复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相关修复信息。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如失信主体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向对应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移出名单信息。

第十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 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第十一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归集和公示。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